一个月前,陆女士在一家小型医院接受整形时,医院以已经禁止使用的奥美定代替玻尿酸向陆女士注射后,出现了脸部红肿、疼痛等症状。面对有可能导致陆女士毁容的危险,医院却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和担心名声被毁,未告知陆女士真实情况,也没有征得陆女士同意,便单方从外地请来一名整容专家,对陆女士进行“补救”。
由于仍然不能达到目的,医院才不得不于近日提出让陆女士转院,并以医疗费的形式,强行要陆女士承担整容专家的5000元“出诊费”等。那么,医院的做法对吗?
以案说法
医院的行为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的做法是错误的,其不仅无权向陆女士收取整容专家的“出诊费”等,而且还应当向陆女士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也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而本案医院明知自己不能使用违禁药品,却照常使用;明知自己的行为已造成不良后果,甚至有可能导致陆女士毁容,却既没有告诉陆女士诊治方案、潜在危险,也没有征得其同意即外请整容专家,明显侵犯了陆女士的知情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即转诊是医疗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医院在陆女士出现毁容危险,而其自身无力“挽救”后,为了一己之私,擅自以外请专家代替转院,无疑与之相违。
此外,医院无权向陆女士收取专家“出诊费”。陆女士与医院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后,并没有要求或委托其请整容专家诊治,这完全是医院单方所为,故只能说是医院为借助外地医疗专家的力量,而与之建立另一服务合同关系。陆女士与整容专家之间并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无需承担对专家的任何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医院必须就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向陆女士给予赔偿。
小编寄语: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现在的医院鱼龙混杂如果您要选择修复手术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如果您选择了要去进行手术,一定要选择正规的整形医院进行手术,这样才能保证您的手术效果和安全。(文章来源:南方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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