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圳都市报道,东方航空深圳营业部在7月3日发布《关于明确近期接受过整容整形手术旅客乘机要求的通知》提出,“接受过整容、整形手术的旅客须在术后15天再乘坐飞机,并在购票、办理值机时出具由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境外含诊所、医疗中心及医院)医生填写并加盖有公章的《诊断证明书》以及证明其手术日期的病历。”
但是,《通知》发布后却在网上引发争议:中国民营整形美容行业界人士认为,东航公司竟然发布歧视中国民营整形美容行业的规定,并与中央大力提倡和推动的民营社会办医导向背道而驰。
东方航空“整容旅客乘机要求”的合理性:旅客安全第一
7月3日,民航资源网针对东方航空公司《关于明确近期接受过整容整形手术旅客乘机要求的通知》做了解读,文中引用了以为航空医师的话:“外科手术术后乘机的病人要经过安全性评估也就是航空医学上所称的旅客适航性评价。目前中国民航相关法规要求飞机上配备急救药品和器械,乘务员虽然经过相关急救训练,但不要求达到有资质医疗专业人员的急救水平。……我想应该是东方航空在运行过程中,曾经突发过此类疾病的空中紧急医学事件,在此基础上结合航空医学理论和实践,对此类(整形美容)旅客进行适航性的评价,从而减少整容整形手术旅客的空中旅行风险所作出的一个规定,对指导其他航空公司特殊旅客的承运要求有重要参考价值。
根据航空医师的说法,东方航空公司针对整容旅客术后15天才可以乘机的要求,本身是为了处于旅客的安全考虑,是有航空事实和医学依据的。从行业服务方面来说,东方航空公司关心整容旅客安全的服务态度,我们是必须无条件地支持,并予以点赞。
不合理的术后证明开具条件:抵触了国家相关法规
在东方航空公司深圳营业部7月3日发给各销售代理的《关于明确近期接受过整容整形手术旅客乘机要求的通知》内容中,以下两条信息引发争议:”一、接受过整容、整形手术的旅客须在术后15天再乘坐飞机,并在购票、办理值机时出具由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境外含诊所、医疗中心及医院)医生填写并加盖有公章的《诊断证明书》以及证明其手术日期的病历。……三、在接收该类旅客时,东航地服部门会查验旅客病历的手术日期和《诊断证明书》是否符合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旅客,会请旅客选择其他出行方式。“
东航《通知》的两条信息内容可如此分析:
1、没有二级甲等(含)以上资质,但其经营完全依据政府相关部门法规经营的医院(诊所),为什么不能为在本院消费的整容者出具正规的术后15天的证明?东航航空公司凭什么条件,认定只有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境外含诊所、医疗中心及医院)医生出具的证明资料?
2、东方航空公司否定了依据国家相关部门法规经营的医院(诊所)的合法性,即:东方航空公司认为,依照共同国家相关法规设立、合法经营的的整形美容医院(诊所),评上二级甲等(含)以上资质者才是合法的,没有这个资质的整形美容医院(诊所)是非法的?——也就是说,东方航空公司认为,不需要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可以单方面确认正规营业的整形美容机构合法与否(即:出具的证明是否有效)。简单的说:东方航空公司抵制国家法规!
3、中国的医院等级制度分级标准要求非常全面,至今卫生部没有为民营医院评定级别,如按医院等级制度标准对民营医院进行评级,民营医院根本评不上较高的等级,所以,现在有些规模较大的民营医院,自己申请了ISO9000标准。当前,中国医美行业的整形美容机构分为公立医院整形外科和民营医疗美容机构两大阵营,在卫生部门注册的医疗美容机构有10000余家,民营整形机构占比超过90%,能评上二级甲等(含)以上的基本都是公立整形医院。
由上可知,东方航公公司设置的”整容旅客乘机要求“本身就带有严重的歧视,即东方航空公司设置的条件是拒绝来自民营整形美容机构的消费者。东方航空公司的这种要求,有悖国家大力提倡民间资本进入医疗行业的政策措施。
东方航空应向民营医美行业道歉
东方航空公司的”整容旅客登机要求“:一方面,否定国家相关法规,间接代替国家相关法规判定医疗美容行业中本应合法营业的整形美容医院、诊所不具备相关的法律效力;另方面,否定国家大力提倡民间资本进入医疗行业的政策措施,存在歧视民营整形美容机构的行为。
所以,东方航空公司有必要对中国整形美容行业的发展现状做一个调查,进一步完善存在于”整容旅客登机要求“中的争议条件,不要闭门造车,再次发布一些伤害中国整形美容行业的服务内容。
同时,我们呼吁:东方航空公司有必要公开向民营整形美容行业道歉,并作出声明——合法经营的民营整形美容机构,开具的术后15天证明材料有效!因为,该公司公开发布的”乘机要求“严重损害了民营整形美容行业的利益,同时也给在民营整形美容机构消费的广大求美者带来了出行的麻烦,损害了广大求美者的利益。(文章来源:经典整形网亚冰整形评论)
相关阅读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115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琼)-非经营性-2021-0029